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八○七一號函
【解釋日期】85年02月14日
【解釋內容】
已領有排放許可證之事業若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水,無論是否符合放流水標準,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應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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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八○七一號函
【解釋日期】85年02月14日
【解釋內容】
已領有排放許可證之事業若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水,無論是否符合放流水標準,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應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