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衛署環字第五五四七三號函
【解釋日期】 74年10月23日
【解釋內容】
一、清濬河道興建碼頭,非屬工業製造或自然資源開發,其處理過程中所產生之污泥水,自不宜解釋為「工礦廢水」。
二、○○公司以煉鋼、製鋼為其事業,清濬河道興建碼頭所產生之污泥,非其生產過程所生之事業廢棄物,惟對承包該項清濬河道或興建碼頭工程之工程公司或業者而言,應屬為其事業廢棄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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