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九六五五號函
【解釋日期】89年02月29日
【解釋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規並未規定接受他人委託處理廢(污)水、廢液者,其公司執照及工廠登記證需有代理處理廢水之營業項目。惟受託者接受他人委託處理廢(污)水、廢液前,應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取得排放許可證,並依同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於簽約前或同意納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應辦理受託者排放許可證之變更登記。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九六五五號函
【解釋日期】89年02月29日
【解釋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規並未規定接受他人委託處理廢(污)水、廢液者,其公司執照及工廠登記證需有代理處理廢水之營業項目。惟受託者接受他人委託處理廢(污)水、廢液前,應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取得排放許可證,並依同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於簽約前或同意納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應辦理受託者排放許可證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