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50061932號函
【解釋日期】95年08月21日
【解釋內容】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疑義。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事業應維持廢水處理設施正常操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以確保處理設施之功能。因此,稽查時如發現事業廢水處理設施,部分單元或機具設備有故障,建議先以行政督導方式通知於一定期限內修復完成,屆期如仍未完成修復,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處分。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50061932號函
【解釋日期】95年08月21日
【解釋內容】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疑義。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事業應維持廢水處理設施正常操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以確保處理設施之功能。因此,稽查時如發現事業廢水處理設施,部分單元或機具設備有故障,建議先以行政督導方式通知於一定期限內修復完成,屆期如仍未完成修復,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