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二六○一七號函
【解釋日期】 83年06月11日
【解釋內容】
一、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係以事業從事之生產作業或服務之行為來規範,非僅以工廠登記證內所登載之業別為依據。
二、事業如有二種以上不同部門分屬不同業別,所排放之廢水不易區分為何種類別之廢水時,所排放之廢水應符合法定放流水標準中各相關業別之各項管制項目中較嚴之限值標準;惟如廠商確實劃分各業別廢水之排放系統,則可依各業別之排放標準分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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