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六三四五三號函
【解釋日期】86年10月28日
【解釋內容】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係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終處置之各種設施。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者,包括依下水道法及其相關規定,應建設專用下水道之新社區、工業區或指定之地區或場所。 據此依「下水道法」及同法施行細則明定之「新開發工業區」,於現階段水污染防治法之管制,歸屬於「污水下水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