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七八六四四號函
【解釋日期】88年12月04日
【解釋內容】
現行水污染之管制系統係以事業為主體並給予管制編號,事業如有二種以上不同部門分屬不同業別,建請以其放流水標準較嚴之業別或污染量較大之業別與以管制,惟廠方已確實劃分各業別廢水之排放系統,則可於排放許可登記事項依不同製程、不同處理單元、不同放流口等事實予以載明,以依各業別之排放標準分別適用;致其審查費、證書費,專責人員之設置等依事業為主體辦理之。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七八六四四號函
【解釋日期】88年12月04日
【解釋內容】
現行水污染之管制系統係以事業為主體並給予管制編號,事業如有二種以上不同部門分屬不同業別,建請以其放流水標準較嚴之業別或污染量較大之業別與以管制,惟廠方已確實劃分各業別廢水之排放系統,則可於排放許可登記事項依不同製程、不同處理單元、不同放流口等事實予以載明,以依各業別之排放標準分別適用;致其審查費、證書費,專責人員之設置等依事業為主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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