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70008569號函
【解釋日期】 97年01月28日
【解釋內容】 96年7月1日起開始列管之既設事業(營建工地),未於3個月內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且無法於96年12月31日前完工時,是否為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疑義案。
一、為利規範96年7月1日起新增列管之營建工地,儘速依據水污染防治
法相關規定執行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本署於95年11月24日環署水字第
0950094097號函有關「營建工地廢水管理之注意事項及過渡期間執行
原則」略以:列管事業自96年7月1日起納入水污染防治法事業範圍
,並於3個月內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上述執行原則為行政之指導,合先敘明。
二、倘上述之營建工地,未能依前述指導原則提出「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
畫」,主管機關仍應督促其儘速提出;於97年7月1日仍未提出者,
始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