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九一○○七三五六三號函
【解釋日期】91年11月22日
【解釋內容】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定義及分類,查紡織業係指從事纖維之紡紗、上漿、織布及製成紡織品之事業。本案不織布之工廠,依所附製程為事纖維的開棉、清棉、梳棉、拍壓抽風、捲取或氣成流網、捲取,其以維製成織品之程序尚屬「紡織業」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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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九一○○七三五六三號函
【解釋日期】91年11月22日
【解釋內容】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定義及分類,查紡織業係指從事纖維之紡紗、上漿、織布及製成紡織品之事業。本案不織布之工廠,依所附製程為事纖維的開棉、清棉、梳棉、拍壓抽風、捲取或氣成流網、捲取,其以維製成織品之程序尚屬「紡織業」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