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九一○○二七八五一號函
【解釋日期】 91年05月13日
【解釋內容】 一、有關學校實驗室廢液採委託代處理業處理時,其廢液回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貯留許可」係以廢水為主體。
二、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實驗、檢(化)驗或研究室」定義者,即為水污染防治法規範之對象,其所產生之廢水,如清洗器皿及儀器廢水之收集或貯存,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廢(污)水排放許可廢止事宜,請依法進行查證核處。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九一○○二七八五一號函
【解釋日期】 91年05月13日
【解釋內容】 一、有關學校實驗室廢液採委託代處理業處理時,其廢液回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貯留許可」係以廢水為主體。
二、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實驗、檢(化)驗或研究室」定義者,即為水污染防治法規範之對象,其所產生之廢水,如清洗器皿及儀器廢水之收集或貯存,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廢(污)水排放許可廢止事宜,請依法進行查證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