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九一○○三三五二一號函
【解釋日期】 91年05月24日
【解釋內容】 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貯留係將廢(污)水留置於不屬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其傾倒或水流流出為不連續,而實際最長之傾倒或流出間隔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如砂石碎解洗選廠所設置之土坑或混凝土結構為廢水處理設施並具處理之功能,則不屬於貯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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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九一○○三三五二一號函
【解釋日期】 91年05月24日
【解釋內容】 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貯留係將廢(污)水留置於不屬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其傾倒或水流流出為不連續,而實際最長之傾倒或流出間隔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如砂石碎解洗選廠所設置之土坑或混凝土結構為廢水處理設施並具處理之功能,則不屬於貯留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