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四八二二一號函
【解釋日期】 82年09月29日
【解釋內容】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之目的,係專責協助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廢污水處理、操作、維護、記錄、申報、改良及其他相關工作,各開業技師既然於技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如何得以專責協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免事業因此而影響其廢(污)水處理之正常運作,故開業技師不得受僱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四八二二一號函
【解釋日期】 82年09月29日
【解釋內容】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之目的,係專責協助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廢污水處理、操作、維護、記錄、申報、改良及其他相關工作,各開業技師既然於技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如何得以專責協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免事業因此而影響其廢(污)水處理之正常運作,故開業技師不得受僱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