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四二二三三號函
【解釋日期】80年10月09日
【解釋內容】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所稱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其關於水質、水量之檢測,應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廢(污)水檢驗測定機構為之。
二、所謂「其他規定證明文件」不包括事業單位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廢水檢驗合格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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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四二二三三號函
【解釋日期】80年10月09日
【解釋內容】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所稱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其關於水質、水量之檢測,應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廢(污)水檢驗測定機構為之。
二、所謂「其他規定證明文件」不包括事業單位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廢水檢驗合格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