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檢字第○○一二三七八號函
【解釋日期】 87年03月20日
【解釋內容】 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若公司之公司執照營業項目已登記水質檢測、空氣採樣等項,日後取得本署檢測機構許可證時,即可依許可之檢測類別及項目執行環境檢測定業務。至於公司依商業登記相關法規規定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時,是否應先取
得本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方可辦理,上述管理辦法並未規定。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環保署環署檢字第○○一二三七八號函
【解釋日期】 87年03月20日
【解釋內容】 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若公司之公司執照營業項目已登記水質檢測、空氣採樣等項,日後取得本署檢測機構許可證時,即可依許可之檢測類別及項目執行環境檢測定業務。至於公司依商業登記相關法規規定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時,是否應先取
得本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方可辦理,上述管理辦法並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