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2010 年 04 月 09 日2010 年 05 月 25 日 作者: epr028 第二十四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水處理及排放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其輔導辦法,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水處理及排放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其輔導辦法,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下水道事業污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