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70008569號函
【解釋日期】97年01月18日
【解釋內容】○工廠所轄廠外建築物,是否需增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案。
有關建築物污水處裡設施其排放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所訂「放
流水標準」之規定,另其管理、清理則應符合本署92年7月30日依水污染
防治法第25條第2項公告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建造、清理及管理規定
」。如建築物因老舊致污水處理設施未符合前開規定,則應增設或修繕建
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70008569號函
【解釋日期】97年01月18日
【解釋內容】○工廠所轄廠外建築物,是否需增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案。
有關建築物污水處裡設施其排放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所訂「放
流水標準」之規定,另其管理、清理則應符合本署92年7月30日依水污染
防治法第25條第2項公告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建造、清理及管理規定
」。如建築物因老舊致污水處理設施未符合前開規定,則應增設或修繕建
築物污水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