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外,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第二十七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外,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