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 96年10月12日
【解釋內容】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二點及第三點附
表疑義
基準第二點業已明訂「事業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繞流或未經許可
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違法情形,謂之「嚴重污
染案件」範疇。故第三點附表第六項及第七項,仍須符合第二點規定要件
,亦即「繞流或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
前提,而後依違法情形及裁量參考因素,參照個別違法案件對應之裁處罰
鍰下限,裁處適當行政罰鍰。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解釋日期】 96年10月12日
【解釋內容】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二點及第三點附
表疑義
基準第二點業已明訂「事業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繞流或未經許可
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違法情形,謂之「嚴重污
染案件」範疇。故第三點附表第六項及第七項,仍須符合第二點規定要件
,亦即「繞流或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
前提,而後依違法情形及裁量參考因素,參照個別違法案件對應之裁處罰
鍰下限,裁處適當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