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予以監測︰
一、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一千立方公尺者。
二、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認定係重大水污染源者。
前項監測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或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予以監測︰
一、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一千立方公尺者。
二、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認定係重大水污染源者。
前項監測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或中央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