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
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
有關使用事宜。前項監測設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監測、
記錄及申報。第一項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監測設備之種類及設置之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
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
有關使用事宜。前項監測設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監測、
記錄及申報。第一項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監測設備之種類及設置之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