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 94年03月08日
【解釋內容】 一、「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定義之「地下儲槽」係「指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儲槽,其槽體總體積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則漁船加油站如符合該定義者,應依法定期監測、記錄,並定期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
二、若漁船加油站不符前開地下儲槽定義者,則不適用「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解釋日期】 94年03月08日
【解釋內容】 一、「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定義之「地下儲槽」係「指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儲槽,其槽體總體積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則漁船加油站如符合該定義者,應依法定期監測、記錄,並定期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
二、若漁船加油站不符前開地下儲槽定義者,則不適用「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