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2010 年 04 月 19 日2010 年 05 月 26 日 作者: admin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