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 90年05月07日
【解釋內容】 如事業明知為不實而仍以已死亡之負責人和已撤銷之營利事業登記名稱申報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資料,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解釋日期】 90年05月07日
【解釋內容】 如事業明知為不實而仍以已死亡之負責人和已撤銷之營利事業登記名稱申報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資料,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