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 90年05月07日
【解釋內容】 一、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令事業停工,未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程序,而仍未停工之情形,基於法規未明文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爰不宜再執行按日連續處罰,請貴局應確實執行停工之處分。
二、若事業經處分停工而未停工者,請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間接強制執行或直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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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 90年05月07日
【解釋內容】 一、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令事業停工,未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程序,而仍未停工之情形,基於法規未明文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爰不宜再執行按日連續處罰,請貴局應確實執行停工之處分。
二、若事業經處分停工而未停工者,請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間接強制執行或直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