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2010 年 04 月 22 日2010 年 05 月 26 日 作者: admin 第四十一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建築物污水污水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