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 80年11月23日
【解釋內容】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完成改善,係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法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若僅以申請函及其附件送達主管機關,則尚難認定為完成改善。二、報名參訓及請領資格證書均屬個人之行為,不得做為暫緩或停止處罰之依據。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解釋日期】 80年11月23日
【解釋內容】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完成改善,係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法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若僅以申請函及其附件送達主管機關,則尚難認定為完成改善。二、報名參訓及請領資格證書均屬個人之行為,不得做為暫緩或停止處罰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