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 99年01月25日
【解釋內容】 主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事業未依第40條、第43條、第46條或第53條所為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收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得自改善期限屆滿後,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二、未列於該條授權之按日連罰實際執行上,屆期未檢具證明文件時,不直接裁處按日連罰,應經主管機關至現場查驗,認定仍未完成改善者,始按日連罰。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解釋日期】 99年01月25日
【解釋內容】 主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事業未依第40條、第43條、第46條或第53條所為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收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得自改善期限屆滿後,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二、未列於該條授權之按日連罰實際執行上,屆期未檢具證明文件時,不直接裁處按日連罰,應經主管機關至現場查驗,認定仍未完成改善者,始按日連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