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 91年12月06日
【解釋內容】 一、事業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不論提報次數,只論最後一次),經主管機關查驗而認定完成改善者,即無按日連續處罰之適用,故無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或暫停。
二、另事業於期限未屆滿前,經主管機關查驗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如其排放廢水水質超過主管機關據以通知期限改善之水質檢驗值或其他未經檢驗項目超過放流水標準者,應予按次處罰。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解釋日期】 91年12月06日
【解釋內容】 一、事業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不論提報次數,只論最後一次),經主管機關查驗而認定完成改善者,即無按日連續處罰之適用,故無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或暫停。
二、另事業於期限未屆滿前,經主管機關查驗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如其排放廢水水質超過主管機關據以通知期限改善之水質檢驗值或其他未經檢驗項目超過放流水標準者,應予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