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 80年12月10日
【解釋內容】 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明定,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並無可申請展延之規定。故養豬場排放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經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通知限期改善,其所為之改善,自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屆滿前完成;本案養豬場擬採停養措施,而以小豬飼養至成豬賣出後不再飼養為由申請展延期限,使上開規定應不予核准。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解釋日期】 80年12月10日
【解釋內容】 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明定,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並無可申請展延之規定。故養豬場排放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經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通知限期改善,其所為之改善,自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屆滿前完成;本案養豬場擬採停養措施,而以小豬飼養至成豬賣出後不再飼養為由申請展延期限,使上開規定應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