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 81年12月15日
【解釋內容】 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係於破產宣告後繼續營業,因未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遭貴局處分,應以破產管理人為受處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為破產法第九十六條所稱之財團債務,依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應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二、本案○○大飯店因○○機構宣告破產,移交由破產管理人管理,違反主體應以破產管理人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受處分人,並括弧註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解釋日期】 81年12月15日
【解釋內容】 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係於破產宣告後繼續營業,因未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遭貴局處分,應以破產管理人為受處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為破產法第九十六條所稱之財團債務,依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應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二、本案○○大飯店因○○機構宣告破產,移交由破產管理人管理,違反主體應以破產管理人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受處分人,並括弧註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