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 87年01月02日
【解釋內容】 事業申請排放許可經主管機關審查未符合規定,退件而未發證者,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不得收取證書費;已繳納證書費者,應予退費。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解釋日期】 87年01月02日
【解釋內容】 事業申請排放許可經主管機關審查未符合規定,退件而未發證者,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不得收取證書費;已繳納證書費者,應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