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為之。 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為之。 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