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二五○九八號函
【解釋日期】89年05月16日
【解釋內容】
一、環保稽查人員執行稽查工作時,水污染防治法並無相關規定會同事業主採水查驗事宜;視情況所需,環保稽查人員可不會同事業主稽查並採取水樣。
二、有關採樣地點以水流混合均勻為原則;所請釋示事項對於取樣時未見放流水流出,以取樣口之積存水樣採水是否可據以認定其採樣之水質乙節,應以個案及其實際情況認定之。
三、有關放流口之設置,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二五○九八號函
【解釋日期】89年05月16日
【解釋內容】
一、環保稽查人員執行稽查工作時,水污染防治法並無相關規定會同事業主採水查驗事宜;視情況所需,環保稽查人員可不會同事業主稽查並採取水樣。
二、有關採樣地點以水流混合均勻為原則;所請釋示事項對於取樣時未見放流水流出,以取樣口之積存水樣採水是否可據以認定其採樣之水質乙節,應以個案及其實際情況認定之。
三、有關放流口之設置,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