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三六○三○號令
【解釋日期】90年06月27日
【解釋內容】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水,且其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對同一排放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依「一事不二罰原則」之行政原則,從一重處分。惟行政罰鍰額度,應同時考量數項之
反規定加以裁罰。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三六○三○號令
【解釋日期】90年06月27日
【解釋內容】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水,且其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對同一排放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依「一事不二罰原則」之行政原則,從一重處分。惟行政罰鍰額度,應同時考量數項之
反規定加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