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2010 年 03 月 05 日2010 年 05 月 24 日 作者: admin 【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 條 第 八 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下水道事業廢污水建築物污染防治污水污水處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