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一七六九九號函
【解釋日期】79年06月22日
【解釋內容】
一、事業單位所排廢水欲以管線排放於海洋,其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修正後為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辦法)申請核可;今楠梓加工區未設聯合污水處理設施,則其管制對象自為個別事業單位。
二、有關各事業排放廢水無專用污水下水道,而採明渠收集,若其中途未排入其他承受水體而逕排入海洋放流管線,則自可適用「事業廢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標準」,惟應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修正後為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辦法)報經核可後始得適用。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一七六九九號函
【解釋日期】79年06月22日
【解釋內容】
一、事業單位所排廢水欲以管線排放於海洋,其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修正後為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辦法)申請核可;今楠梓加工區未設聯合污水處理設施,則其管制對象自為個別事業單位。
二、有關各事業排放廢水無專用污水下水道,而採明渠收集,若其中途未排入其他承受水體而逕排入海洋放流管線,則自可適用「事業廢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標準」,惟應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修正後為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辦法)報經核可後始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