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50075694號函
【解釋日期】95年09月26日
【解釋內容】
A公司與B公司合併,且存續為A公司,則由消滅之B公司所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是否可由A公司繼續使用。
存續公司(A)已概括承受消滅公司(B)之權利義務,故存續公司(A)得繼續使用消滅公司(B)所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文件,惟因基本資料已變更,存續公司(A)應依相關環法法令規定,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辦水污染防治許可之基本資格變更。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50075694號函
【解釋日期】95年09月26日
【解釋內容】
A公司與B公司合併,且存續為A公司,則由消滅之B公司所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是否可由A公司繼續使用。
存續公司(A)已概括承受消滅公司(B)之權利義務,故存續公司(A)得繼續使用消滅公司(B)所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文件,惟因基本資料已變更,存續公司(A)應依相關環法法令規定,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辦水污染防治許可之基本資格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