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50096287號函
【解釋日期】95年12月06日
【解釋內容】
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規定,95年10月18日前已取得相關許可證(文件)之既設事業,變更登記事項,逕依營運階段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免再依設立階段提水措計畫。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於營運前階段取得許可證(文件)後,其原已取得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失其效力。」,依該立法意旨,營運階段後係以許可證(文件)作為管理。
二、95年10月18日前,已營運產生廢污水,且已取得相關許可證(文件)之既設事業,逕依營運階段申請許可證(文件)之變更,免再依設立階段提水措計畫。惟以舊表格提出申請者,仍須配合本署規定之許可證(文件)換發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