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四一四七一號函
【解釋日期】80年10月11日
【解釋內容】
廢(污)水直接排放於海邊或排水幹線,視為排放於一般水體,其排放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惟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仍應先取得排放許可證,始得排放,且本署正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研究實施總量管制之可行性,該工業區既正規劃中,建請開發單位須一併考量鄰近水體之涵容能力,俾避免影響水體之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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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四一四七一號函
【解釋日期】80年10月11日
【解釋內容】
廢(污)水直接排放於海邊或排水幹線,視為排放於一般水體,其排放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惟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仍應先取得排放許可證,始得排放,且本署正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研究實施總量管制之可行性,該工業區既正規劃中,建請開發單位須一併考量鄰近水體之涵容能力,俾避免影響水體之水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