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四○三四三號函
【解釋日期】86年07月26日
【解釋內容】
一、依據本署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六)環署水字第三六三四三號函送「研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處分後之後續管制事宜會議紀錄」六結論八:「未經許可設立之工廠排放許可證,不予核發。」,請依該結論辦理。
二、另事業申請變更事業名稱案,如非同一事業,應以新設事業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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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四○三四三號函
【解釋日期】86年07月26日
【解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