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八二二四二號函
【解釋日期】87年01月14日
【解釋內容】
一、違章工廠無排放許可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應依第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處分,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者,按次處罰。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並無排放許可證認定為情節重大處分停工、停業之規定,不宜以無排放許可證處分停工、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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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八二二四二號函
【解釋日期】87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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