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八三四九三號函
【解釋日期】89年01月03日
【解釋內容】
一、有關畜牧業擬增加飼養頭數辦理暫時排放許可變更申請,如仍符合暫時排放許可申請者,請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其管制條件如已達排放許可證申請者,請輔導其另行申請排放許可證。
二、有關每頭豬隻之排放廢水量計算,仍請依口蹄疫後復養水量每頭豬隻以三十公升認定,以維持三段式廢水處理設施足夠之功能,惟特殊情形時,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對現場實際量測查核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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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八三四九三號函
【解釋日期】89年01月03日
【解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