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九一○○二五四九一號函
【解釋日期】 91年05月03日
【解釋內容】
廢(污)水排放等許可審理,對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告規模者,無須申領工廠登記證,其從事製造、加工業務之對象,於審核認定必要之時,可洽請地方政府工業單位協助出具「未達工廠登記要件之證明文件」憑辦。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九一○○二五四九一號函
【解釋日期】 91年05月03日
【解釋內容】
廢(污)水排放等許可審理,對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告規模者,無須申領工廠登記證,其從事製造、加工業務之對象,於審核認定必要之時,可洽請地方政府工業單位協助出具「未達工廠登記要件之證明文件」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