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因海上油污染災害事件所造成之民事糾紛,請當事人循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程序辦理。本案尚未形成公害糾紛,該法亦不適用。
作者: epr028
第二十八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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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800711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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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六二四六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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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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