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廢水興建改善保養【宏信環保工程公司】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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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實績【製表:98年11月】 海王經貿廣場廠辦大樓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0.07-迄今 8.3年以上   大湖科學園區第二期廠辦大樓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0.07-迄今 8.3年以上   泰隆福利國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0.08-迄今 8.2年以上   全球科技特區廠辦大樓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0.11~迄今7.9年以上   宏盛頂好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1.03-迄今 7.7年以上 國際大郡巴黎花都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1.10-迄今 7年以上 潤泰陽光天廈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2.04-迄今 6.6年以上   富貴有緣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2.06-迄今 6.4年以上   新秀賞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2.09-迄今 6.1年以上   松廈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2.12-迄今 5.10年以上   善導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5.10~迄今 3年以上   真愛密碼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8.07~迄今 4個月以上   大湖科學園區第四期廠辦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8.08~迄今 2個月以上

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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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解釋日期】 88年05月18日 【解釋內容】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事業未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係課以業者主動於完成改善後報請查驗之責,未於期限內報請查驗者,主管機關即得據以按日連續處罰。本案訴願人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文件報請查驗,依法視為未完成改善,處分機關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於法並無違誤。 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按日連續處罰,係冀違反者於放善期限確實改善,如未於改善期限內改善者,則處較嚴格之處分,以追溯其違反期間未善盡企業責任,應付之改善成本。本案訴願人於改善期間屆滿後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始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查驗,表示訴願人已改善完成,惟經主管機關之查驗未合格,仍認其未完成改善,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繼續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並無不妥。 三、就程序而言,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中並未規定處分書之開立時程,為維護業者權益,並收警惕改善功能,本署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四日以環署水字第二五四九一號函各縣市政府爾後於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時,應儘速執行處分,避免累積過多處分書彙整送達。本案執行面雖稍有瑕疵,惟仍屬依法執行,並未能阻卻訴願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令及未於改善期間內確實改善之具體事證。 四、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皆負有稽查查證之責,且改善期間屆滿之查驗機關並不限定於原處分機關,本案經查獲未完成改善,並應不因其查驗機關之不同而改變其未完成改善之事實,故本案依法執行按日連罰並無不妥,且本案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係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處理,無涉於查驗日之選定。

環保主管機關或其他公法人(市、縣、鄉、鎮)依民法第八百零三條

至八百零七條之程序,予以公告拍賣,其拍賣所得價金,歸入公庫。

第二十八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