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70043281號函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70043281號函 【解釋日期】 97年06月25日 【解釋內容】 事業委託代操作者操作其廢(污)水處理設施,專責人員設置疑義。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9條第3項之規定,係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規定屬「應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且委託代操作時,代操作者應具備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應設置之專責人員資格;另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該代操作者應全職任職於該事業單位執行其專責業務,不得擔任其他事業單位之專責人員。 二、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事業單位依本辦法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檢具同類別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然該規定應提供勞、健保資料同意書,為並未規定應由事業單位或代操作業者投保。 三、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營運機構,其修法前之原條文為環境保護工程業,故其立法原意應係指受委任代操作之公司或機構。即公私場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代操作之公司或機構派任具資格之人員設置為專責人員,該人員應全職於該公私場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工作。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50061932號函
規定事業應維持廢水處理設施正常操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以確保處理設施之功能。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六三四五三號函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六三四五三號函 【解釋日期】86年10月28日 【解釋內容】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係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終處置之各種設施。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者,包括依下水道法及其相關規定,應建設專用下水道之新社區、工業區或指定之地區或場所。 據此依「下水道法」及同法施行細則明定之「新開發工業區」,於現階段水污染防治法之管制,歸屬於「污水下水道系統」。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 回宏信 環保首頁 工業 廢水 社區 建築物 污水 處理 設施 定期 維護 保養 巡檢 施工 改善 代操作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五三四四○號函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五三四四○號函 【解釋日期】81年12月03日 【解釋內容】 餐盒食品工廠屬放流水標準之食品業,應納入水污染防治法管制。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 回宏信環保首頁 工業 廢水 社區 建築物 污水處理 設施 維護 定期 保養 巡檢 施工 改善 代操作
社區大樓建築物廠辦園區污水處理設施保養檢查工作內容紀錄
社區大樓建築物廠辦園區污水保養檢查工作內容紀錄 【污水處理設施保養檢查工作內容紀錄,項目巨細靡遺以防止疏漏】 污水處理設施保養檢查及維護項目:【視客戶現場配置之機電設施設計專屬表格】 單元名稱 檢查對象 檢查項目 檢查方法 正常 異常 備註 固液分離池 攔污設施 污物量 目視 積泥量 積泥量 目視 調勻池 污水泵A( HP) 性能 試動作及測電流 污水泵B( HP) 性能 試動作及測電流 液位控制器 性能 試動作 曝氣設施 曝氣強度及阻塞 目視及調整 鼓風機A( HP) 性能 試動作及測電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