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廢水興建改善保養【宏信環保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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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 86年01月04日 【解釋內容】 為使行政處分所援用之法令具體明確,避免造成爭議,處分書之處分理由及適用法令欄內宜同時載明水污染防治法暨管理辦理之違反條文。

【解釋日期】 96年03月08日 【解釋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執行疑義。事業於1年內第2次限期改善期限內,其水質經採查驗更為惡化,仍於第2次限期改善期間內,尚非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4款後段所稱「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解釋日期】 94年09月23日 【解釋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4款所稱「一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之情節重大情形,係指同一事業,一年內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或水污染防治法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同一條文之行政法上義務,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者。另依本署91年12月27日環署水字第0910091808號函,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認定為情節重大,其2次限期改善,係指第1次改善完成後之第2次命限期改善;對於事業不同時間違反本法規定,並經分別限期改善,其限期屆滿日為同一日,仍屬一次之限期改善。有關情節重大是否可不命其停工或停業乙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非「應」命其停工或停業,主管單位應考量污染嚴重情形逕行裁量。

【解釋日期】 91年12月27日 【解釋內容】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認定為情節重大,其二次限期改善,係指第一次改完成後之第二次命限期改善;對於事業不同時間違反本法規定,並經分別限期改善,其限期屆滿日為同一日,仍屬一次之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