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廢水興建改善保養【宏信環保工程公司】

社區大樓、集合住宅、建築物等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之定期巡檢、定期保養、維護、檢修、代操作、設計、興建、改善等業務。地址:台北市艋舺大道八十三號一樓 電話:886-2-2306-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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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實績【製表:98年11月】 海王經貿廣場廠辦大樓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0.07-迄今 8.3年以上   大湖科學園區第二期廠辦大樓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0.07-迄今 8.3年以上   泰隆福利國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0.08-迄今 8.2年以上   全球科技特區廠辦大樓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0.11~迄今7.9年以上   宏盛頂好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1.03-迄今 7.7年以上 國際大郡巴黎花都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1.10-迄今 7年以上 潤泰陽光天廈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2.04-迄今 6.6年以上   富貴有緣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2.06-迄今 6.4年以上   新秀賞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2.09-迄今 6.1年以上   松廈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2.12-迄今 5.10年以上   善導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5.10~迄今 3年以上   真愛密碼社區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8.07~迄今 4個月以上   大湖科學園區第四期廠辦污水處理設施定期保養維護巡檢 98.08~迄今 2個月以上

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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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者。 二、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三十日者。 三、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者。 四、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五、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 理,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定,經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規定 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污)水者。 六、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者。 七、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

【解釋日期】 81年12月15日 【解釋內容】 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係於破產宣告後繼續營業,因未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遭貴局處分,應以破產管理人為受處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為破產法第九十六條所稱之財團債務,依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應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二、本案○○大飯店因○○機構宣告破產,移交由破產管理人管理,違反主體應以破產管理人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受處分人,並括弧註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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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賸餘期間之起算日。

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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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